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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08 09:19  来源: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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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弘扬中华民 族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 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加快推进 我市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 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分档、分级负责、 属地动态管理。具体由各级老龄、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相关数据采集、资金筹集、资金管理、材料审批、津贴发放等 工作;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条 市、区老龄部门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部门, 区老龄部门兼具审核、确认职能;街道办事处(乡镇)为日常管 理机构;社区(村)承办有关事务。

  各级老龄部门要做好高龄津贴制度的宣传工作,增强工作的 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90周岁以上老年人, 80-89周岁城乡低保(特困)老年人(含九台区、双阳区)按本

  《办法》发放。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参照执行。

  第五条80-89周岁城乡低保(特困)老年人生活补贴每人 每月200元;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400元;百岁 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600元。

第二章 申请、登记、确认和发放

  第六条 各区老龄部门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对户籍 在辖区内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老年人的申请进行受理、登 记及核查,各区老龄部门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须填写《长春 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申请确认表》(一式三份),如实提供申请 人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 办理的,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高龄津贴始发依据为身份证出生年月。

  驻长军队休养所的离退休军人高龄津贴申报工作,由其关系 所在的军队休养所到驻地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集中办理。

  80-89周岁城乡低保(特困)老年人,各区老龄部门依据本 辖区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名单发放。

  第七条 各区老龄部门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对申请 材料及时进行严格审核和信息录入,对审核合格的进行公示,接 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每月(季度)末前进 行汇总,报区老龄部门审核、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

  各区老龄部门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在受理申报材料 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核,区老龄部门7个工作日内办 结。

  各区老龄部门每年7月5日、1月5日前将《长春市高龄老 年人生活津贴发放汇总表》《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增减变 动情况汇总表》等情况报市老龄办。

  第八条 高龄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确认生存状况后,按月 (季度)足额打入补贴对象个人账户。银行卡(折)开户银行由 各区指定。80-89周岁城乡低保(特困)老年人高龄津贴可打入 本人低保(特困)账户。

第三章变更、补发及终止

  第九条 各区老龄部门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对未按 期申请的申请人,进行信息核实,准确无误的,逐级上报审核、 确认,高龄津贴从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补发。由外市迁入的, 从符合户籍及年龄条件的当月补发。跨区迁入的,原户籍所在地 能够提供未领取高龄津贴证明的,由迁入地负责补发;不能提供 未领取高龄津贴证明的,从迁入本区后,符合条件当月计发。对

  已故未申请的高龄老年人,不予补发;已故已申请的高龄老年人, 给予补发。

  第十条 各区老龄部门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为辖区 内户籍跨区、跨市迁移的高龄老年人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户 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岀的次月由迁入地发 放。迁出地与迁入地高龄津贴标准不一致的,迁入地对迁入前的 高龄津贴不予补差。原户籍和迁入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要 做好交接,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连续性。迁出本市的,从迁 出次月停止发放。

  第十一条 各区老龄部门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对长 期在户籍地外居住的高龄老年人的备案工作。异地居住人员户籍 所在地社区(村)要对其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社区(村) 要每月(季度)了解一次高龄老年人生存健康状态。

  异地居住人员离开居住地后自社区(村)与其无法取得联系 之日起满1个月,停止发放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 人员再度出现,经重新核准后,高龄津贴从停止发放津贴之月 起补发。

  第十二条 各区老龄部门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对去 世的高龄老年人办理停发手续。其子女或亲属应于15日内报告 社区(村),社区(村)应凭死亡证明及时进行注销登记并逐级 上报至区老龄部门备案,办理高龄津贴停发手续,并于死亡的次 月起终止津贴发放。家属不能及时提供死亡证明的,社区(村) 可凭经家属确认签字后的书面材料,办理高龄津贴停发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老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做好高龄津贴发放 管理工作,并通过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按月(季度)回访、半 年复审等定期复查、抽查等,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统 计报告制度,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

  第十四条 高龄津贴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 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和延时发放。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冒领等手 段,骗取老年人高龄津贴的,除全额追回所发津贴外,将视情节轻 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在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 作中出现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等处理。

  第十六条 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待遇人员持有异议 的,可以向区老龄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市老龄办举报。区或市 老龄办在接到群众举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 答复举报者。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不予享受或者停发高龄津贴决定不服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 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各区老龄部门可视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长春市高龄老人 生活津贴发放管理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