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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彩票网第三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3-07 09:47  来源:市场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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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第三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双阳区海船先生海鲜批发店销售的虾爬子(海水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阳区海船先生海鲜批发店销售的虾爬子(海水虾),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2年12月15日对双阳区海船先生海鲜批发店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7.5公斤,货值570元;已全部零售完毕。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1年12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双阳区海船先生海鲜批发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2年2月 23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一、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92.00元。

  2.罚款人民币9900.00 元。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9992.00元。

  二、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原因如下:双阳区海船先生海鲜批发店不能在现场检查中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票据、检验报告,未完全尽到查验义务。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双阳区海船先生海鲜批发店在购进该批次虾爬子(海水虾)时未完全尽到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批次的农产品进行召回。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已于2022年2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双阳区每日优鲜生鲜批发超市销售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阳区每日优鲜生鲜批发超市销售的绿豆芽,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1年12月15日对双阳区每日优鲜生鲜批发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0斤,货值14元;已全部零售完毕。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1年12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双阳区每日优鲜生鲜批发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2年2月 23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一、双阳区每日优鲜生鲜批发超市销售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农产品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4.32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0 元。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5004.32元。

  二、双阳区每日优鲜生鲜批发超市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原因如下:双阳区每日优鲜生鲜批发超市当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及同批次检验报告,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双阳区每日优鲜生鲜批发超市在购进该批次绿豆芽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批次的农产品进行召回。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已于2022年2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双阳区海知丰海鲜批发店销售的飞蟹(海水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阳区海知丰海鲜批发店销售的飞蟹(海水蟹),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1年12月16日对双阳区海知丰海鲜批发店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产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品17.5kg,货值金额382.08元;已全部零售完毕。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产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年12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双阳区海知丰海鲜批发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第(六)项,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2年 2月21日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双阳区每日鲜超市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产品经营者积极联系该农产品消费者,对不合格批次的农产品进行召回。同时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落实好经营者主体责任。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已于 2022年2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农产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双阳区万泰市场合源海鲜柜台销售的飞蟹(海水蟹)和虾爬子(海水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阳区万泰市场合源海鲜柜台销售的飞蟹(海水蟹)和虾爬子(海水虾),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年12月16日对双阳区万泰市场合源海鲜柜台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产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飞蟹(海水蟹)9.5kg,货值金额399.6元;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虾爬子(海水虾)4kg,货值金额320元,已全部零售完毕。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农产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年12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双阳区万泰市场合源海鲜柜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2年 2月21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合格性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2.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及含有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食品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166.4元;

  (2)处以5000.00元人民币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166.4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双阳区万泰市场合源海鲜柜台在购进该批次海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农产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并积极联系该农产品消费者,对不合格批次的农产品进行召回。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已于 2022年2月28 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农产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五、双阳区8果果果生鲜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阳区8果果果生鲜超市销售的香蕉和精品香蕉,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 年12 月 27 日对双阳区8果果果生鲜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农产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40kg,货值 239元,均已全部零售完毕。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农产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 年 12 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双阳区8果果果生鲜超市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购货凭证、《产地证明》和《农产品检测(速检)结果报告单》,并对香蕉的外观以及新鲜度进行了查验,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2年 1月14日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双阳区8果果果生鲜超市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积极联系该农产品消费者,对不合格批次的农产品进行召回。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已于 2022年 1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农产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六、双阳区樱桃副食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阳区樱桃副食店销售的香蕉,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 年12 月 27 日对双阳区樱桃副食店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农产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40kg,货值 399元,均已全部零售完毕。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农产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 年 12 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双阳区8果果果生鲜超市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购货凭证、《产地证明》和《农产品检测(速检)结果报告单》,并对香蕉的外观以及新鲜度进行了查验,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2年 1月14日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双阳区樱桃副食店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积极联系该农产品消费者,对不合格批次的农产品进行召回。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已于 2022年 1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农产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七、双阳区再展商贸大厦陈瑞芳粮油摊床销售的黑芝麻(生干籽类)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阳区再展商贸大厦陈瑞芳粮油摊床销售的黑芝麻(生干籽类),经检验,酸价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 年12 月 21 日对双阳区再展商贸大厦陈瑞芳粮油摊床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农产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品25kg,货值 650元,均已全部零售完毕。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农产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 年 12 月2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双阳区再展商贸大厦陈瑞芳粮油摊床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购货凭证、《产地证明》和《农产品检测(速检)结果报告单》,并对黑芝麻(生干籽类)的外观以及新鲜度进行了查验,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2年 1月14日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双阳区再展商贸大厦陈瑞芳粮油摊床在购进该批次黑芝麻(生干籽类)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积极联系该农产品消费者,对不合格批次的农产品进行召回。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已于 2022年 1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农产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八、双阳区张宝蔬菜商店销售的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阳区张宝蔬菜商店销售的白菜,经检验,甲胺磷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 年12 月 28 日对双阳区张宝蔬菜商店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农产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白菜40kg,货值 399元,均已全部零售完毕。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农产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 年 12 月2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双阳区张宝蔬菜商店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购货凭证、《产地证明》和《农产品检测(速检)结果报告单》,并对白菜的外观以及新鲜度进行了查验,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2年 1月9日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双阳区张宝蔬菜商店在购进该批次白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积极联系该农产品消费者,对不合格批次的农产品进行召回。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已于 2022年 1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农产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九、双阳区超龙商贸大厦都立杰蔬菜柜台销售的韭菜和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阳区超龙商贸大厦都立杰蔬菜柜台销售的韭菜,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合格;销售的姜,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 年12 月 16 日对双阳区超龙商贸大厦都立杰蔬菜柜台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农产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 6kg,货值 72元;不合格姜 5kg,货值80元,均已全部零售完毕。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农产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 年 12 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双阳区超龙商贸大厦都立杰蔬菜柜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2年 2月9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对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和姜的违法行为进行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24元(大写:肆拾捌圆贰角肆分);罚款人民币4,000.00元(肆仟元整);共计罚没款人民币4,048.24元(肆仟零肆拾捌圆贰角肆分)。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双阳区超龙商贸大厦都立杰蔬菜柜台在购进该批次韭菜和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农产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并积极联系该农产品消费者,对不合格批次的农产品进行召回。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已于 2022年 2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农产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十、双阳区超龙商厦张亚红调料摊床销售的黑芝麻(生干籽类)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阳区超龙商厦张亚红调料摊床销售的黑芝麻(生干籽类),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 年12 月 21日对双阳区超龙商厦张亚红调料摊床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农产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品 2.5kg,货值 150元;已全部零售完毕。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农产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 年 12 月21 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双阳区超龙商厦张亚红调料摊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2年 2月9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对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生干籽类)违法行为进行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60元(柒拾伍圆陆角);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圆整);共计罚没款人民币2,075.60元(贰仟零柒拾伍圆陆角)。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双阳区超龙商厦张亚红调料摊床在购进该批次黑芝麻(生干籽类)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农产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并积极联系该农产品消费者,对不合格批次的农产品进行召回。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已于 2022年 2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农产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十一、双阳区孙涛蔬菜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阳区孙涛蔬菜商店销售的白皮花生米(生干籽类),经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年12 月 14 日对双阳区孙涛蔬菜商店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农产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品 45克干,货值630元;已全部零售完毕。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农产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 年 12 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双阳区孙涛蔬菜商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2年 2月9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对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皮花生米(生干籽类)违法行为进行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40元;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2,007.40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双阳区孙涛蔬菜商店在购进该批次白皮花生米(生干籽类)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农产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并积极联系该农产品消费者,对不合格批次的农产品进行召回。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已于 2022年 2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农产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