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环罚字〔2025〕SY3号
长春市跻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25563943830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客运公司后院
法定代表人:刘涛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2024年10月31日对吉******的汽油车检测过程中违反《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的相关规定,在出现目视可见黑烟的情况下,却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出具的报告不能反映车辆的真实排放情况,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20日提供;
2.2024年11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现场照片2张、执法视频1条,证明2024年10月31日长春市跻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吉******的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车辆排放有目视可见黑烟的情况下,却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20日提供;
3.2024年11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长春市跻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0月31日对车牌号为吉******的汽油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在车辆排放有目视可见黑烟的情况下,却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20日提供;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跻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据由长春市跻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0日提供;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3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长春市跻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据由长春市跻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0日;
6.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跻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吉******的汽油车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跻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0日提供;
7.车辆年检价格情况说明1份、收据1份,证明长春市跻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辆年检价格中环保检验收费价格,证据由长春市跻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0日提供;
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节选)复印件1份(2页)、《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节选)复印件1份(2页),证明长春市跻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测量方法和检验规范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20日提供;
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跻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资质合法,证据由长春市跻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0日提供;
10.批准授权签字人文件复印件1份、 环保外观检验员授权书复印件1份、环保检验员授权书复印件1份、OBD查验员授权书复印件1份、引车员授权书复印件1份、质量监督员任命书复印件1份、质量负责人任命书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跻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相关岗位授权及人事任命情况,证据由长春市跻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0日提供;
11.人员岗位能力确认记录复印件3份、检验员上岗证复印件3份,证明长春市跻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人员经过培训及具备操作能力,证据由长春市跻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0日提供;
12.环保检测设备校准证书复印件21份,证明长春市跻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设备经过校准,证据由长春市跻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0日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手机彩票网“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手机彩票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5〕SY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5年1月24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手机彩票网“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四)大气污染防治中手机彩票网“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细化规定: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中(1)数量为1 辆,裁量等级选1;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中(1)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选1,(2)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选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中(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选-2,(2)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选0,(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选-1,(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1。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50万元×[1/1+(1+1)/2+(-2+0-1+1)/4]/10=7.5万元;四、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计算方法,修正后的裁量处罚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裁量范围,裁量罚款金额7.5万元低于法定的裁量范围,按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下限10万元进行裁量。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没收环保检验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
合计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佰贰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至支持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6日
初审:刘冬梅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