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环责改字〔2025〕SY4号
长春市钰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2MA155M5Y0T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道于家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李强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2024年4月3日对车牌号吉******的柴油车检测过程中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的相关规定,在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情况下,却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出具的报告不能反映车辆的真实排放情况,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15日提供;
2.2024年11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现场照片1张、执法视频1条,证明2024年4月3日长春市钰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吉******的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在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情况下,却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报告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15日提供;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钰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据由长春市钰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5日提供;
4.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钰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为车牌号为吉******的柴油车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钰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5日提供;
5.车辆年检价格情况说明1份、检测收费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钰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辆年检价格中环保检验收费价格,证据由长春市钰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5日提供;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钰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资质合法,证据由长春市钰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5日提供;
7.人员授权书复印件1份、人事任命书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钰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授权签字人授权及人事任命情况,证据由长春市钰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5日提供;
8.环保检测设备校准证书复印件20份,证明长春市钰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设备经过校准,证据由长春市钰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5日提供;
9.长春市钰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5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4年11月18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相关岗位人员身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被委托人的身份;
10.2024年11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长春市钰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4月3日对车牌号为吉******的柴油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在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的情况下,却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18日提供;
11.《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 (节选)复印件1份(3页)、《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节选)复印件1份(2页),证明长春市钰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测量方法和检验规范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18日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手机彩票网“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手机彩票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手机彩票网“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按照手机彩票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7日
初审:刘冬梅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