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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彩票网第一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2-08 14:58  来源:市场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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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第一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长春欧亚商业连锁双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啤酒(330ml/瓶)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长春欧亚商业连锁双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啤酒,原汁麦浓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T4927-2008《啤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2年11月15日对长春欧亚商业连锁双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品120瓶*330ml/瓶,货值360元,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2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长春欧亚商业连锁双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3年1月9日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长春欧亚商业连锁双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啤酒时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已于 2022年12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长春欧亚商业连锁双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啤酒(500ml/瓶)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长春欧亚商业连锁双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啤酒,原麦汁浓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T4927-2008《啤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2年11月15日对长春欧亚商业连锁双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品36瓶*500ml/瓶,货值144元,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2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长春欧亚商业连锁双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3年1月9日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长春欧亚商业连锁双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啤酒时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已于 2022年12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双阳区9果果果生鲜超市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阳区9果果果生鲜超市销售的芹菜,经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2年11月17日对双阳区9果果果生鲜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农产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品145.5kg,货值462.69元,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2年11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双阳区9果果果生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3年1月9日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双阳区9果果果生鲜超市在购进该批次芹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农产品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已于 2022年12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农产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双阳区7果果果生鲜超市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阳区7果果果生鲜超市的姜,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0月25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双阳区7果果果生鲜超市的姜进行了抽检。查明该农产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品5kg,货值40.61元。算上损耗已全部售出。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2年11月21日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双阳区7果果果生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3年1月31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5.36元;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双阳区7果果果生鲜超市在购进该批次姜时履行进货了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已于 2023年1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农产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五、双阳区万合阳光生鲜超市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阳区万合阳光生鲜超市的芹菜,经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0月26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双阳区万合阳光生鲜超市的芹菜进行了抽检。查明该农产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品12kg,抽检的时候还剩10kg,售出8.25kg,自己吃了1.75kg,货值40元。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2年11月18日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双阳区万合阳光生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3年1月31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9.9元;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双阳区万合阳光生鲜超市在购进该批次芹菜时履行进货了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已于 2023年1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农产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 进行反映。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3 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