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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山街道2019年城镇廉租住房分配方案
发布时间:2019-04-03 14:00  来源:云山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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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街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分配管理,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按照《双阳区城镇廉租房分配方案》要求,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一)申请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双阳区云山街道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其辖区居住满2年以上的城镇家庭。要求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必须都具有云山街道城镇户口,对于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农村户口或非本辖区户口的混合户家庭,不予以保障。

  2.主申请人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截止到2019年3月31日止连续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

  3.家庭无住房。

  (二)优先保障家庭条件:

  1.具有双阳区云山街道城镇常住户口,且到报名截止2019年3月31日户口迁入时间满两年的离休人员、市级以上劳模、抗美援朝以前入伍(1958年10月25日以前)的复转军人,无住房的,不受收入限制,与低保无房家庭同等对待,且优先予以廉租住房保障。

  2.对符合准入条件(一)中第1、3条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廉租住房。

  3.对符合准入条件(一)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廉租住房。

  4.对经过3次抽签,仍未获得房屋,现在仍然符合廉租房抽取资格的家庭,本轮免于抽签,直接享受实物配租。

  (三)已取得廉租住房分配资格的家庭,有下肢残疾或者年满70周岁老人的家庭,根据个人申请可以优先予以低层房源保障。

  二、申请家庭的成员及家庭人口的认定

  (一)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依据户口簿,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原则为户主),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是指共同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配偶,与主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的也必须一同申请(配偶已去世者除外)。

  (三)离婚人员,到2019年3月31日离婚需满2年(含2年),方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四)未满18周岁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独成户享受低保的的残疾人,要申请廉租住房,需要法定监护人无房且能够一同居住照顾,方可申请,法定监护人作为主申请人。

  三、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 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性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2.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3.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

  4.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

  5.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或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

  6.与父母或子女一起居住,家庭住房人均面积达到18平方米的;

  7.申请人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拥有房产且家庭住房人均面积含申请人家庭人口达到18平方米的;

  8.申请人子女拥有房产,且有房子女家庭住房人均面积达到30平方米的;

  9、户口上含有购房入住字样的,不允许申报。

  四、家庭住房的认定

  (一)申请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时,申请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房家庭:

  1.已租住公有住房的;

  2.有自有住房(私产房或无籍私产房、房改房)的;

  3.有父母、子女及配偶去世遗留的私产或公产房,虽未更名过户但是在该房屋内居住的;

  4.申请前5年内将公产或私产房出售或因离婚将房产划归另一方的,或5年内将房产由他人继承的。其中,出售房屋用于家庭成员大病治疗的除外(依据三级医院的门诊病历、住院记录、检查检验报告等资料认定);

  5.正在实施房屋征收(拆迁)失去原有住房或按照城市棚户区改造等政策,已经享受过产权调换,或5年内享受过货币补偿等安置补偿政策的。

  五、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主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有稳定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业、个体工商户或离退休人员,由所在街道、社区调查后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公章);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包括儿女或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及房产信息。

  (五)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等);

  (六)《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财产及有关信息核查委托书》;

  (七)依据有关规定优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并提交经主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主申请人需承诺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六、配租房源情况

  本次配租的廉租房房源是位于双阳区棚户区改造项目A段—泰富嘉园地块内607套房源(其中95套暂未达到居住条件,待具备居住条件后,获得配租的申请人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房源分配

  依据初审合格家庭比例分配给云山街道办事处和平湖街道办事处。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主要采取抽签或者电脑摇号方式进行,对当次未能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继续实行轮候。

  八、审核、分配程序

  (一)受理、初审、公示阶段

  由主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提出申请。

  各街道、社区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宣传、房源公示、申请受理(对申请材料原件进行核实)、入户调查等工作。街道、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4.3--4.17),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合格保障家庭的名单在街道、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7日(4.18--4.2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社区编制符合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套数的初审合格家庭名册(纸质版和电子版)、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区民政部门。

  (二)复审、公示阶段

  1、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来的初审合格家庭抽取房源名单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相关材料转区民政部门。(4.26--5.25主申请人加赡抚养人信息)

  2、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社区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录入“长春市社会求助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实、认定,并将《长春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财产认定表》转给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注:报区民政部门,只申报主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

  3、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区民政部门的《长春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财产认定表》之日起15日内,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核准,核准合格的家庭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并在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统一登记,参加实物配租分配,实施保障的情况应当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长期向社会公开。

  4、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审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由其书面通知主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在复审阶段及各个公示期内,申请家庭出现问题,经核查不符合本次分配要求的,退出此次保障,由此产生的空置房源将由办事处按轮候家庭顺序递补。

  (三)配租阶段

  1、经审核符合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统计汇总、统一登记后,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内申请家庭按通知选房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凭统一的入场券入场,并对号入座,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由主申请人本人通过拍取、电脑随机选号的方式,先拍取房屋选房顺序号,再按选房顺序号拍取房源。将分配的房源分为低层房源(一、二层房源)和普通房源。低层房源和普通房源分开进行拍取,有下肢残疾(或者年满70周岁老人)且提出申请优先低层配租的家庭按照先拍取低层房源、底层房源无房后再拍取普通房源的顺序进行。

  已取得廉租住房分配资格的家庭,有下肢残疾(或者年满70周岁老人)的,在社区申请时填报廉租住房申请表时由本人勾选提出申请优先低层配租。

  2、公示。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结果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网站或者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公示,并在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公示期限15日。

  3、发放实物配租通知书。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公示期满后3日内,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实物配租通知书。

  4、签订合同。根据确定的房间号,主申请人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交纳租金、保证金等。

  5、办理入住。主申请人持租赁合同、租金和保证金交纳凭证、实物配租审批表、户口薄、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入住手续,交纳相关费用,领取住房钥匙。

  保障对象由于住房地点、环境、楼层、户型等原因,1个月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九、奖惩机制

  (一)未如实申报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子女、住房等信息,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廉租房租住资格,同时连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举报他人非法手段骗取廉租房的,提供线索清晰,经查属实,举报人若符合廉租房租住条件,优先给与安置住房,若多人举报同一户,先举报者优先;对恶意举报他人,经查属实,属诬陷他人的,取消廉租房分配资格。

  举报电话:84222425

  地    址:双阳区住房保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