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手机彩票网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第21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吉林省富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长春大力纳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前夹槽子石灰石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了评审,评审结果为通过。现将《吉林省富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长春大力纳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前夹槽子石灰石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该方案审查意见(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附件:
附件1.吉林省富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长春大力纳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前夹槽子石灰石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pdf 附件2.方案审查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