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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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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3-12 11:05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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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农(兽药)罚〔2024〕2号
  当事人:双阳区**兽药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工商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8******
  住所:长春市双阳区**镇街道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22****************
  当事人双阳区**兽药商店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处方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2月9日本机关接到繁农(兽药)案移〔2024〕1号芜湖市繁昌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称双阳区**兽药商店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处方兽药,附带材料包括:询问笔录1份7页;现场勘验笔录2份各2页;照片、图片16张;光盘1张。2024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根据受案线索来到双阳区鹿乡镇盘古大街北侧双阳区**兽药商店进行检查,该兽药商店墙上悬挂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220*****18******,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执业兽医为助理兽医师马骏驰,现场电脑内出入库登记各1页、纸质版兽药采购记录2页、兽药销售记录1页、兽药入库记录2页,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明显,货架上有四类处方药各2盒,现场未见兽药处方笺。2024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4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对兽医马骏驰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4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对销售者李文龙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调查,李文龙为双阳区**兽药商店销售人员,芜湖市繁昌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中兽用处方药网上销售者确为李文龙,自2023年4月起至案发之日,双阳区**兽药商店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处方兽药3个品种(分别为鹿醒宝3号、鹿眠灵注射液、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共11次均无处方,并经执法人员有据可查有效证据确定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芜湖市繁昌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1份,证明该案件来源为移送案件;
  证据二、芜湖市繁昌区农业农村局移送询问笔录1份,证明与双阳区**兽药商店存在供销关系及供销处方兽药的品种、次数,在交易过程中未开具处方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三、芜湖市繁昌区农业农村局移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证明交易过程及交易处方兽药品种;
  证据四、芜湖市繁昌区农业农村局移送运单照片6份11张,证明网上供货方李文龙的信息及供货次数;
  证据五、芜湖市繁昌区农业农村局移送供货方联系人微信个人信息页面照片1份,证明供货方身份微信信息;
  证据六、芜湖市繁昌区农业农村局移送交易兽用处方药包装盒照片3份,证明交易兽用处方药种类;
  证据七、芜湖市繁昌区农业农村局移送购买方谢强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购买方身份;
  证据八、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双阳区**兽药商店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处方兽药事实存在;
  证据九、双阳区**兽药商店牌匾照片1张,双阳区**兽药商店营业执照照片1张,双阳区**兽药商店兽药经营许可证照片2张,证明双阳区**兽药商店为本案违法主体适格;
  证据十、双阳区**兽药商店药品货架照片1张,证明其经营兽药处方药;
  证据十一、执业兽医资格证照片1张,证明马骏驰为双阳区**兽药商店兽医;
  证据十二、兽药出入库电脑记录2张,兽药采购、销售及入库记录复印件5张,证明兽药销售情况;
  证据十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双阳区**兽药商店经营者为**及与李文龙的雇佣关系;
  证据十四、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
  证据十五、执业兽医马骏驰询问笔录1份,与证据十三共同证明与李文龙存在雇佣关系、**兽药商店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处方兽药事实存在及销售金额;
  证据十六、执业兽医马骏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马骏驰身份;
  证据十七、销售者李文龙询问笔录1份,与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证据十三、证据十五共同证明**兽药商店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处方兽药事实存在及确定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70元;
  证据十八、销售者李文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文龙身份;
  证据十九、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的全过程音像记录,证明调查取证符合形式要件,当事人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本机手机彩票网2025年1月13日对双阳区**兽药商店下达双农(兽药)罚告〔2024〕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双阳区**兽药商店为本案的违法主体适格,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处方兽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手机彩票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吉林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兽用处方药货值金额500元以上不足3000元,或者2年内使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的兽用处方药累计2次的;或者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双阳区**兽药商店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处方兽药其行为扰乱了兽药市场经营秩序。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处方兽药数量不构成较大、货值金额未构成较大,且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在本机关调查时能够积极配合,不具有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本机关给予当事人双阳区**兽药商店10000元罚款足以起到惩戒作用,体现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和《吉林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7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领取《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后到相关支持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5日
  
初审: 赵莉 复审:郑东 终审:杜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