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农(饲料)不罚〔2025〕1号
当事人: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431**
住所(住址):长春市双阳区双营乡育民路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辉
身份证件号码:22011*************
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2月20日,本机关收到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饲料管理工作办公室2024年12月6日对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饲料企业进行的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案件交办通知书(长畜交办〔2025〕6号),经检测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蛋鸡育雏期配合饲料和蛋鸡育成配合饲料2个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饲料标签》GB 10648-2013 5.3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符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立案情形,2025年2月2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未发现问题饲料标签,经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辉承认问题饲料标签出自其公司,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月25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的全过程进行了音像记录。
经查,2024年12月6日,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蛋鸡育雏期配合饲料和蛋鸡育成配合饲料2个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单位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违法主体适格;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孙*辉为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证据一共同证明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违法主体适格;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蛋鸡育雏期配合饲料和蛋鸡育成配合饲料2个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真实存在;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与证据三共同证明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蛋鸡育雏期配合饲料和蛋鸡育成配合饲料2个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
证据五、证据提取单1张。证明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规定的蛋鸡育雏期配合饲料和蛋鸡育成配合饲料2个产品标签均已整改;
证据六、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是合法饲料生产企业;
证据七、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的全过程音像记录。证明调查取证符合形式要件,当事人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本机手机彩票网2025年2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双农(饲料)责改〔2025〕1号),告知了当事人本机关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及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期限和途径。
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履行《饲料标签》GB 10648-2013 5.3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规定的法定义务。其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扰乱饲料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准确认定,不利于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但是因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调查时能够积极主动配合。为体现“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柔性执法宽严相济”的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等因素,遵循包容审慎的原则,鉴于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整改。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建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经营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经营主体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现决定自2025年3月5日起,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或者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5日
初审: 赵莉 复审:郑东 终审:杜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