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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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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对长春市双业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3-11 13:48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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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环罚字〔2025〕SY5号
长春市双业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25563666737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镇区村孙家屯
  法定代表人:范兆廷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水泥制品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6日提供;
  2.2024年11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视频1条,证明2024年11月6日现场检查时长春市双业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水泥制品生产线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6日提供;
  3.2024年11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长春市双业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水泥制品生产线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7日提供;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双业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据由长春市双业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提供;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据由长春市双业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提供;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2页),证明长春市双业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建设项目应报批环评文件等级为报告表,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7日提供; 
  7.资产评估报告书1份,证明长春市双业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证据由长春市双业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1日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手机彩票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5〕SY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5年2月27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手机彩票网“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手机彩票网“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细化规定: :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中(1)环评文件等级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2)项目建设进程为正在建设当中,裁量等级为2;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中(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是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 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中(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3)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4)地区差异长春市为1。结合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终计算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628万元×5%×[3/2+2/2-2/4]/10=0.10628万元。法律规定的最低罚款金额为10.628万×1%=0.10628万元,裁量罚款金额符合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零陆拾贰元捌角。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至支持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8日
 

 

  

初审:李冬梅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