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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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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双阳区千聚惠服装店(个体工商户)(罗翊桐)
发布时间:2024-06-17 09:26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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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环不罚字〔2024〕SY2号
双阳区千聚惠服装店(个体工商户)(罗翊桐): 
  公民身份号码:  ******************   社会信用代码:92220112MAD8LC9L4M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东双阳大街677号    经营者:罗翊桐 
  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商业经营过程中使用高音喇叭进行广告宣传,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
  2、5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执法视频1条, 5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5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双阳区千聚惠服装店(个体工商户)使用高音喇叭进行广告宣传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双阳区千聚惠服装店(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情况、经营者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4、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授权委托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手机彩票网“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不罚告字〔2024〕SY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4年6月11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手机彩票网“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的规定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手机彩票网“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被检查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案件办理过程中能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2日

附件:

双阳区千聚惠服装店(个体工商户)(罗翊桐)不予处罚决定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