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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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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17 13:40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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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环查(扣)字〔2023〕SY1号

赵福录:

  公民身份号码: 21142219890515XXXX 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辽宁省建昌县谷杖子乡谷杖子村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我局于 2023 年1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废机油(危废类别HW08)的收集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

  2、11月6日现场照片7张,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赵福录收购废机油的涉嫌违法事实;

  3、11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赵福录的基本情况和涉嫌违法事实;

  4、11月6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赵福录的身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手机彩票网“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手机彩票网“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收集废机油的牌号为辽AU57W8的厢货车1辆(车厢内有自制收废机油储油箱1个,内有废机油数量待定、铁制空油桶3个、蓝色塑料空桶2个、塑料机油空桶2个、油管1根)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 6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院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