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搜 登录| 注册

行政处罚信息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双公示信息 > 行政处罚信息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15 10:28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双农(兽药)罚〔2023〕5号
  
  当事人:双阳区*杰饲料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0112600030524
  地址:山河街道隆兴村12社
  经营者:齐*杰
  身份证号:2201251959******48
  经营者住所:山河街道隆兴村12社
  双阳区*杰饲料商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7月27日,本机关接到畜牧局行业管理科手机彩票网《双阳区*杰饲料商店涉嫌无证经营兽药的报告》,称该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但货架上、柜台里存放30余种兽药。2023年7月28日,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经查:双阳区山河街道隆兴村12社有一处牌匾名为兽药饲料店的经营店铺,该店经营者齐*杰在场,在店内入口东侧墙上粘有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为饲料零售,经营者齐*杰未提供出兽药经营许可证,同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屋内货架和柜台上存放有板蓝根注射液、柴胡注射液等36种兽药。综上,双阳区*杰饲料商店涉嫌违法经营兽药,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兽药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执法人员分别于8月10日、8月14日、10月24日对经营者齐*杰涉嫌无证经营兽药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复印了齐*杰的身份证。8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双阳区*杰饲料商店进行现场勘验,对名为“隆兴兽药饲料店价格表”的商品价格表进行了证据材料登记。8月17日,本机关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发出《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双农(兽药)协查〔2023〕1号),8月23日,本机关收到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手机彩票网对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的答复函》(双阳市监〔2023〕76号),确定了双阳区*杰饲料商店的营业执照真实有效。8月23日,执法人员对兽药实物调查确定了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等8种兽药为过期兽药,即劣兽药。9月8日,本机关向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发出《价格认定协助书》(双价协〔2023〕076号),9月28日,本机关收到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双价证认〔2023〕076号),确定了涉案兽药的市场价格。通过调查,确定了该店的违法主体,查明了案件事实、涉案物品的数量、货值金额、销售等情况。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的全过程进行了音像记录。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双阳区*杰饲料商店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销售注射用青霉素钾53支、黄连解毒散3袋、磺胺脒片12袋、氟哌酸8袋,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54.10元;其经营的板蓝根注射液、柴胡注射液等36种兽药经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后确定该店违法经营兽药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579.30元。
  以上事实查证属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双阳区*杰饲料商店营业执照照片1张;证明双阳区*杰饲料商店为本案违法主体适格;
  二、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对双阳区*杰饲料商店持照情况的反馈结果1份与证据一共同证明双阳区*杰饲料商店为本案违法主体适格;
  三、齐*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与证据一、证据二共同证明齐*杰为双阳区*杰饲料商店的经营者;
  四、《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双阳区*杰饲料商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以及违法经营兽药的品种和数量;
  五、双阳区*杰饲料商店经营兽药现场照片40张,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四共同证明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以及违法经营兽药的品种和数量;
  六、经营者齐*杰的《询问笔录》3份,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共同证明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劣兽药,同时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兽药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4.10元;
  七、长春市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与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共同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兽药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579.30元;
  八、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病菌净银黄提取物口服液、右旋糖酐铁注射液、强心安樟脑磺酸钠注射液、土霉素粉、畜达肠炎康、安乃近注射液、磺胺脒片等8种兽药包装上体现有效期照片17张,证明上述8种兽药为过期兽药,即劣兽药;
  九、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的全过程音像记录,证明调查取证符合形式要件,当事人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本机手机彩票网2023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双阳区*杰饲料商店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之规定,双阳区*杰饲料商店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对双阳区*杰饲料商店予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没收违法所得和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罚款、经营者齐*杰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足以起到惩戒作用,体现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双阳区*杰饲料商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板蓝根注射液34支;维生素B2注射液4支;反刍祛火健脾针穿心莲注射液9支;黄藤素注射液4支;三合激素注射液21支;咳喘流鼻神针氟苯尼考注射液8支;疫毒腐蹄速治黄芪多糖生物多肽注射液27支;蓝混五毒血清银柴注射液10支;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4支;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10支;柴胡注射液20支;大蒜苦参注射液5支;恩诺沙星注射液10支;恩诺沙星溶液40支;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36支;酒石酸泰乐菌素4支;麻杏石甘注射液4支;B板蓝根注射液10支;磺胺脒片19袋;安乃近注射液2支;双丁注射液10支;注射用头孢噻呋钠20瓶;右旋糖酐铁注射液6瓶;维生素B1注射液14瓶;流感康氨苄西林+氟尼辛葡甲胺注射液10瓶+10支;强心安樟脑磺酸钠注射液10瓶;注射用氨苄西林钠5瓶;佳钙维生素D2胶性钙注射液12支;安痛定注射液10支;头孢120 16支;病菌净银黄提取物口服液10支;注射用青霉素钾47瓶;畜达肠炎康乙酰甲喹注射液10支;土霉素粉9袋;黄连解毒散11袋;强效氟哌酸23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10元。
  3.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人民币4737.90元。
  4.双阳区*杰饲料商店经营者齐*杰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领取《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后到相关支持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