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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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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环不罚字〔2023〕SY1号)
发布时间:2023-08-23 14:34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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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中医院:

  公民身份号码:   \ 社会信用代码:    12220112E68248565W

  地址: 长春市双阳区嵩山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伟

  我局于2023年8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因移动DR摄像X射线机工作室无电离放射性警示标识,我单位于2023年7月31日对你(单位)下达了《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长环责改字〔2023〕SY15号),要求你(单位)于8月2日前完成警示标识设置,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

  2.7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视频1条,证明长春市双阳区中医院移动DR摄像X射线机工作室无电离放射性警示标识;

  3. 7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中医院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产生原因;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中医院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被授权人的身份;

  5.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授权委托事实;

  6.7月31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中医院应完成整改期限为8月2日前;

  7.8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照片1张,证明长春市双阳区中医院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

  8. 8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长春市双阳区中医院在执法人员指出后完成整改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手机彩票网“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不罚告字〔2023〕SY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3年8月10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手机彩票网“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手机彩票网“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第10项 “企业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但能够满足下列情形:初次违法;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未造成明显污染后果;非主观故意,无弄虚作假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动DR摄像X射线机工作室电离放射性警示标识设置的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行为轻微,经现场指出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