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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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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1-11 09:41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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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农(屠宰)罚〔2022〕1号

  当事人:双阳区顺友肉品经销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12MA14K5X21C

  经营者:李红霞

  身份证号:220125********3447

  联系电话:135******09

  单位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土顶街道

  经营者住所: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土顶街道

  2022年8月11日,本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太平镇土顶街道有私杀滥宰违法行为发生。2022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在对太平镇土顶街道顺友肉品经销处核查中,发现当事人双阳区顺友肉品经销处南门外面路边发现屠宰畜禽的痕迹,对该店现场核查时发现羊已屠宰完毕,案板上羊肉无检疫验讫标志,当事人不能提供羊肉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承认该羊是在双阳区顺友肉品经销处南门外面路边屠宰的,当事人不能向执法人员出示《畜禽屠宰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擅自屠宰羊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对畜禽屠宰实行许可制度。单位和个人屠宰畜禽必须在依法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的畜禽屠宰厂(场)内进行。但是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自宰自食除外”的规定,同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对现场检查发现的16.13千克鲜羊肉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8月19日和8月22日,对当事人双阳区顺友肉品经销处经营者李红霞的丈夫王连杰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复印了王连杰的身份证。2022年8月22日,对当事人双阳区顺友肉品经销处经营者李红霞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复印了李红霞的身份证和其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王连杰和李红霞两人询问笔录中交待,除当时扣押16.13千克羊肉外还有3千克的两只羊腿已食用。2022年8月30日,对涉案19.13千克羊胴体委托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2022年9月21日,收到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证结论。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全过程进行了音像记录。

  经查,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22年8月11日,双阳区顺友肉品经销处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擅自在其经营地点屠宰畜禽。

  以上事实查证属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太平镇土顶街道顺友肉品经销处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擅自屠宰畜禽行为存在,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并证明涉案畜禽种类为羊,现场涉案畜禽产品数量为16.13千克。

  二、双阳区顺友肉品经销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双阳区顺友肉品经销处为本案违法主体适格。

  三、现场检查照片5张,与第一组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有屠宰畜禽行为存在、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四、双阳区顺友肉品经销处经营者李红霞询问笔录1份,证明所屠宰畜禽所得畜禽产品数量为19.13千克;与第一组证据、第三组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有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擅自从事屠宰畜禽活动的行为发生;与第二组证据共同证明双阳区顺友肉品经销处为本案违法主体适格。

  五、经营者李红霞丈夫王连杰询问笔录2份,与第四组证据共同证明所屠宰畜禽所获得畜禽产品数量为19.13千克;与第一组证据、第三组证据、第四组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有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擅自从事屠宰畜禽活动的行为发生;与第二组证据、第三组证据共同证明双阳区顺友肉品经销处为本案违法主体适格。

  六、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证明违法屠宰畜禽所获得的畜禽产品(羊胴体)的时点时价价值为人民币1186元;

  七、双阳区顺友肉品经销处经营者李红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八、经营者李红霞丈夫王连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证人身份;

  九、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的全过程音像记录,证明调查取证符合形式要件,当事人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本机手机彩票网2022年9月29日,向当事人双阳区顺友肉品经销处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农(屠宰)罚告〔2022〕1号﹜,当事人双阳区顺友肉品经销处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双阳区顺友肉品经销处违反了《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对畜禽屠宰实行许可制度。单位和个人屠宰畜禽必须在依法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的畜禽屠宰厂(场)内进行。但是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自宰自食除外”之规定,双阳区顺友肉品经销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据《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畜禽屠宰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擅自从事屠宰畜禽活动的”和《吉林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手机彩票网《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未经许可,违法标的物(违法行为涉及的畜禽、畜禽产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对双阳区顺友肉品经销处予以没收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擅自从事屠宰畜禽活动的获取的羊肉16.13千克(另3千克已食用)和处按货值三倍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足以起到惩戒作用,体现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依照《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畜禽屠宰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擅自从事屠宰畜禽活动的”和《吉林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手机彩票网《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未经许可,违法标的物(违法行为涉及的畜禽、畜禽产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羊肉16.13千克;

  2.处货值金额(人民币1186元)三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55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领取《长春市行政处罚收缴罚款通知书》后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