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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志资源立项开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8-22 10: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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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序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实现我省地方志资源开发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地方志资源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历史上形成的属地方志范畴的各类文化资源,以及当代地方志鉴编纂的对应物。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项目申报以“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为原则。

  省内各单位、组织、群体及个人,条件具备均可申报。各地申报的项目由所在市(州)地方志机构受理,经审核汇总后报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省级以上(含省级)部门和单位直接向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申报。

  第四条 每个项目要确定1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是项目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承担项目的实质性任务,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省委、省政府提出或交办的重大项目,由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直接立项,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承担任务。

  第六条 各市(州)地方志机构每年2月底前组织开展本地项目申报。省级以上(含省级)部门和单位、各市(州)地方志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申报。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七条 项目入选的基本条件是:

  1.项目主题应围绕当地中心工作,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具有浓郁的吉林地域特色,能够充分反映吉林省情、地情;

  3.有利于传承当地优良历史文化传统、发掘地域文化精华、填补地情资料性文献的空白;

  4.掌握一定数量和较高质量的地情资料或具备其它有利于促进项目开展的优势;

  5.项目组人员组成结构合理,具有能够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的能力。

  第八条 经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后,择优立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实行项目年度检查制度。每年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项目所在市(州)地方志机构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 由于特殊原因,在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项目任务的,应于项目完成期限前一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批;对无故拖延的,将撤销该项目,并取消其项目负责人3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不得随意改变项目方向和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省、市(州)地方志机构应建立地方志立项开发项目档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经费来源,吉林省地方志资源开发项目分为财政专项拨款项目、财政支持与自筹经费结合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

  第十四条 每个项目均预留一部分经费作为项目评审费、鉴定费和项目基金积累。财政专项拨款项目,预留项目经费总额的30%;财政支持与自筹经费结合项目,预留项目经费总额的20%;自筹经费项目,预留项目经费总额的5%。

  第十五条 下拨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管理使用。经费使用范围:

  1.原始资料收集费。包括复印、打字、翻译、录音、录像、咨询等;

  2.稿费、编审费、校对费;

  3.成果的打印、封面设计、排版、印制、装订等费用;

  4.小型会议费。由于项目开展需要而必须召开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国内调研差旅费;

  6.结项后的余款,可用于成果出版补贴。

  第十六条 省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超支不补;其它渠道筹措的资金,由出资方主管,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相关市(州)地方志机构协管。

  第六章 成果鉴定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鉴定申请,经所在市(州)地方志机构同意,报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第十八条 成果鉴定的内容和标准:

  1.项目成果须在政治上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符合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

  2.项目成果须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切实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良好的综合效益;

  3.项目成果所依据和采用的资料与数据准确、完整;

  4.项目成果在理论和学术上达到相应水准,有实际应用价值;

  5.项目成果须达到项目的设计要求,实现预期综合效益;

  6.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7.对成果是否通过鉴定作出结论,并确定通过鉴定成果的等级。一级:在方志领域处于领先水平;二级:较好地达到了预期设计要求;三级:基本达到了预期设计要求;四级:限期修改。

  第十九条 成果鉴定一般采取通讯鉴定和召开鉴定会两种方式。

  1.通讯鉴定。组织有关人员以电话、邮寄或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讨论并做出成果鉴定;

  2.鉴定会。重点项目成果召开鉴定会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成果可免于鉴定:

  1.省委、省政府提出或交办的重点项目;

  2.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且质量已经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成果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项:

  1.有严重政治问题;

  2.质量低劣;

  3.首次鉴定为“四级”,经修改后仍未通过的;

  4.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5.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6.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等。

  不予结项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吉林省地方志资源立项开发项目。

  第七章 成果宣传与推广

  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实践意义的成果,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时摘报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充分利用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介,宣传推广地方志资源开发成果,逐步建立宣传推广渠道。

  第二十四条 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对优秀成果给予重点支持,负责其出版、印制等经费。每3年举行一次地方志资源开发成果评奖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来源:长春市地方志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