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证书号:长双国用(2008)第011200501号
权利人:韩冬波
权利类型:住宅
土地面积:46
不动产坐落:双阳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南晨宇小区33号33栋205号
依据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特此声明。
声明人:潘丽艳
2025年6月18日
初审:武丹 复审:张爽 终审:王春生